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民初4037号
原告: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田园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20号9幢。
法定代表人:向卫,任董事长。
原告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原告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