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4财保3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115号11栋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6582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田园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8426XB、组织机构代码06288426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渝0154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8)渝0154执保258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的银行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渝仲字第431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重庆仲裁委员会来函称2018年6月4日,申请人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向该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即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4万元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彬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