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4财保214号
申请人: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6582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8426XB、组织机构代码0628842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4月2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源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是否已经预缴以申请人的缴费凭证为依据)。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不申请解除保全,经本院自行发现,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田彬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