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春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4民初592号 原告**来,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春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广黔路17号左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来与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春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来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