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5409号
原告:两江新区泡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三支路******2-1,注册号500905605987168。
经营者:***,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93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春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广黔路**左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3092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两江新区泡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春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泡沫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两江新区泡沫建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泡沫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由原告两江新区泡沫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