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25民初1865号之一
原告:云南德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东门裕康路花园****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德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被告昆***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电梯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云南德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被告电梯,但原告并未按代理合同约定销售电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不在宜良县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主张。被告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法有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昆***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