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民初4319号
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57309059。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4-6、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289437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