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承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7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满族,1963年8月20日生,高中文化,辽宁省凌海市人,无业,住丽江市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承健,男,纳西族,1995年9月6日生,职业高中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农民,现住丽江市玉龙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佳良,男,纳西族,***年6月20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农民,现住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寿香,男,纳西族,1963年2月14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农民,住丽江市玉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伟,男,纳西族,1988年9月1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农民,住玉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号*********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代表人:和佳良,该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丽江市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木立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上诉人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光文,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和承健、和佳良及被上诉人和寿香、和伟、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和承健、和佳良均不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和佳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丽星、上诉人和承健、被上诉人和寿香、和伟、被上诉人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木立勇、被上诉人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所受之伤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七级,是确定上诉人***受偿权利与上诉人和承健、和佳良承担赔偿义务的关键。而一审在上诉人和承健对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7日单方自行委托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云南正大[2016]临床鉴字第168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已准许重新鉴定,并曾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但因上诉人***不予配合,致重新鉴定无果。对此,一审未向重新鉴定申请人和承健等进行释明,亦未在庭审及判决中进行释明及评判,并采信该鉴定意见进行裁判。既使上诉人和承健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又不能排除其对待证事实即伤残及伤残等级是否存在可能性的合理怀疑。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00元不再收取;上诉人和承健、和佳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1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