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11210号
原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4-6、7、8、9号,组织机构代码062589437-X。
法定代表人和佳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双双,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纳若开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7-17#,组织机构代码05987451-1。
法定代表人和佳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重庆纳若开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