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劳动教养学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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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85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鹤羽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被执行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劳动教养学校,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
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开民初字第013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开民初字第0135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文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