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山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关区建设局职工。******
原告秦皇岛秦电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份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10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4月前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为支持以上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认可因家里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上述欠款现在确实没有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被告因家庭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已现金形式将上述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后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协议载明:被告于2008年6月所借30000元欠款,承诺于2015年4月前全部还清。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照约定内容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原被告已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对原告要求被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5月1日起给付未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秦皇岛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内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