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1民初1484号
原告:***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市海港区西港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561334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住址***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高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69759401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于2021年8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