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42号
原告: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3071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71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959648。
法定代表人:尹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68元,减半收取10084元,由原告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红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代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