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胜明建筑租赁站与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202号
申请人璧山区胜明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F0NN31。
经营者:戴胜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53278848。
法定代表人胡明喜,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6号14幢负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30715K。
法定代表人邓凤,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胜明建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胜明建筑租赁站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撤回起诉,申请人璧山区胜明建筑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84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9.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