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6175号
原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3137902A。
法定代表人:柏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
法定代表人:王山国,经理。
原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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