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E447XM。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黎,任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3137902A。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
原告河南省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河南省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由河南省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