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71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15幢8-1。 法定代表人:柏黎。 被告:重庆华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9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