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71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15幢8-1。
法定代表人:柏黎。
被告:重庆华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9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