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馨宅智慧健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15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3137902A。
法定代表人柏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馨宅智慧健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斑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1959515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馨宅智慧健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馨宅智慧健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黄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