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792号
原告:符佐先,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42号3-2-1#。
法定代表人:王德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佐先与被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符佐先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佐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符佐先负担。本院退还原告符佐先5元。
审判员 李枝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坤
书记员李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