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v>
法定代表人徐金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诗韵,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科,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建蓉,女,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建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九人社伤险认撤字[2019]10号)撤销了原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九人社伤险认字[2018]3886号),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景洪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人民陪审员 邓金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祎
书 记 员 冉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