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1753号
原告:***,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42号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18884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交纳11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 爽
书 记 员  龙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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