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31866号
原告:重庆市圭金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8栋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2138101M。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灯,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42号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188843。
法定代表人:王德才。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市圭金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帆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圭金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圭金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圭金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程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 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