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4486号
原告:江北区竣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5幢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PFXT8X。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山路158号2单元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616362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江北区竣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北区竣文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竣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6元,由原告江北区竣文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