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490号
原告:***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来凤街道民生街60号。
经营者:仇礼贵,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山路158号2单元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616362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29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