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0110号
原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玉萍
书记员  刘峻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