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245号
原告: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环路1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07076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1元,由原告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