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5执异9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环路1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07076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宴家宴中路16号1幢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9904725C。
法定代表人:谢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环路1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07076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院限额冻结其公司名下的账户的行为不服,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8年10月17日书面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