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田年付与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田年付分别在刘光霞承包的皇家广场和清樾华庭两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因被拖欠劳务费,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协调,皇家广场和清樾华庭两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其所欠劳务费分批进行支付。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田年付2012完成工程量”确认书,该证据详细记载了清樾华庭7#、8#楼9009平方米1171170元、9号楼410立方米135300元,合计1306470元。且刘光霞于2012年1月25日在该确认书上签署“经核实无误请清欠办发放”的意见,田年付的施工代表窦健于2013年1月20日在该确认书上签署了“经核目前已完工程量属实”的意见,田年付于2012年11月1日亦在该确认书签署“以上情况属实”进行了确认。该签字是各方代表对所完成工程量的确认,能够体现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依据该确认书认定田年付在清樾华庭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无不当。田年付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清樾华庭小区的工程量及价款是错误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皇家广场项目部班组工资支付明细”,该书证由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制作,详细记载了工资支付明细,并加盖了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公章,该证据的来源具有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田年付认为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皇家广场项目部班组工资支付明细”系其非法手段取得,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田年付完成的工程量已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出具的“皇家广场项目部班组工资支付明细”,能够证明田年付及工人的工资已经支付。故其提出的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其劳务费345829.50元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田年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