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田年付
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是喜迎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青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立斌,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年付与被告承德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年付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96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马福英
人民陪审员 :范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左 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