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执保26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县城西环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013114617。
法定代表人:史金艳,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东外环路仁人家园6-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4329。
法定代表人:祝景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了(2018)冀09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日新铭鼎小区6#、7#、8#、9#楼房产共50套【详见查封清单】、轮候查封被保全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日新铭鼎小区2#、3#、4#、5#楼全部房产、轮候查封被保全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献县城内东环路与水源路交叉路口、献县质量监督局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为:献国用2009-179号,面积3250㎡】。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不能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