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662号

原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县城西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

法定代表人:白兴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傻海,该公司总经理。

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70元,减半收取计16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建增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宋士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俊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