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662号
原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县城西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
法定代表人:白兴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傻海,该公司总经理。
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70元,减半收取计16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建增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宋士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俊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