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6民初3388号
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镇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700768053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县城西环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01311461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坤,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北京明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6号楼1层103-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DWKH25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北京明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3.92元,由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