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5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粱伟、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紫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紫竹村5组。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紫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71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紫竹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紫竹村村民委员会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2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紫竹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