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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5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39419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9000元、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5月1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9000元、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5执91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甘元利
审判员屈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