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5民初502号
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3941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昊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2776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昊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