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8756号之一
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3941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由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竞
书记员祝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