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3941903。
法定代表人:钟光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王晗、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海园南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1454245E。
法定代表人:王琼芳,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3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已执行兑现20000元。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截止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和解长期履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5执25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传昌
审  判  员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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