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9306号
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3941903。
法定代表人:钟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晗,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2栋2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7340F。
法定代表人:谭翠碧。
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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