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3941903。
法定代表人:钟光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9000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启南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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