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3民初1200号
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9585600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城建设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新城公安综合大楼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552045581B。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瀚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8号1栋3层商业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56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彬宇公司)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城建设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重庆瀚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竣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彬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城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被告瀚竣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彬宇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1日志11月30日靛水新城学府家园小区小高层建筑面积125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23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彬宇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其处分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豆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