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4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9585600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瀚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珊瑚路8号1栋3层商业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256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瀚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瀚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884号案件执行。
(2019)渝024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