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3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驻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