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柏全。
被执行人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恒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7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7日受理柏全申请执行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051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万霖
二〇一七年六月××日
书记员 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