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村窑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070912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的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3208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327733.46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经采取查控措施,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恒财付通账户余额534.09元,该款项已作为执行费划付上缴国库。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控到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执2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国贞
审判员康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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