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代理人:洪敏,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0709128K。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窑村窑湾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以410000元了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