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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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208号
原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李福路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654Q。
法定代表人:王培印,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百成街北三路151-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77279652B。
法定代表人:张吉民。
原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