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358号
申请人: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洲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百成街北三路151-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77279652B。
法定代表人:张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飞,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晟公司称: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的工伤医疗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7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8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432元以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共计185259元。而***离职前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为2974元/月,12个月为35693元,裁决数额已超该数额,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0号仲裁裁决。
***称:恒晟公司主张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807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恒晟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恒晟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7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8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432元、护理费3180元、伙食补助费8480元、后期取内固定费150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472元和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2021年7月20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0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恒晟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7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8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864元;(二)恒晟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432元;(三)恒晟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5300元、伙食补助费1855元、鉴定费472元和交通费500元;(四)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至三项共计185259元,限恒晟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0号仲裁裁决所包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恒晟公司申请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0号仲裁裁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0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霞审判员王**审判员陈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志 斌 书 记 员 何 冰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