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359号 申请人: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晟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的工伤医疗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432元、护理费4,200元、伙食补助费1,47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费用共计184,302元。而**离职前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为2,974元/月,12个月为35,693元,裁决数额已超该数额,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 **辩称:恒晟公司主张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恒晟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恒晟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护理费6,72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000元和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2021年7月20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如下:一、恒晟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864元;二、恒晟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432元;三、恒晟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4,200元、伙食补助费1,470元、鉴定费1,000元和交通费500元;四、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至三项共计184,302元,限恒晟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所包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恒晟公司申请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1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陈 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