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4民初8227号
原告:祁家亮,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军,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常国,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百成街北三路151-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7727965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祁家亮与被告重庆恒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祁家亮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家亮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家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祁家亮负担。
审判员向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