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韵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4742号
原告:重庆恒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红卫巷玫瑰园C区C2幢1-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77606928。
法定代表人:熊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昌,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韵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梨树湾村杨家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8681030W。
法定代表人:王平前,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恒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韵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重庆恒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肖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胡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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